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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 (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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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所地:西城区鼓楼西大街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男,1980年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址:不详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183.65元。 事实及理由: XXX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称原告人)XXX是姐弟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称被告人)XX系XXX之女XX的未婚妻,2006年11月9日晚,被告人XX因XXX一家与原告人XXX之间的家庭矛盾伙同他人将原告人殴打至轻伤。被告人XX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12183.65元。 被告人XX目无法纪,纠集他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故此,被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07年月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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