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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9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一)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一)批评;(二)离岗培训;(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五)调离执法岗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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