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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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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等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持权利归属等事项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关证据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三)房屋灭失;(四)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五)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七)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一)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受遗赠房屋既成事实的书或;(二)自然人因处分房屋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三)代理人代为申请撤回登记的;(四)赠与房产的;(五)处分被房屋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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