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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主席令60号)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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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房屋拆迁需要结合房屋结构、地域位置、建造年限、拆迁项目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因素综合评估,城市房屋可以参考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争取补偿,补偿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具体结合你们安置补偿方案确定,补偿不合理建议不要同意签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8、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城镇拆迁补偿标准分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和货币补偿标准。 1、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2、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关于公布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各类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各区县物价局、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居住用房自找过渡房、过渡期在两年以内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 1995年11月16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仍按武价拆字〔93〕第002号、〔93〕第003号、〔94〕0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5年11月16日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在1996年11月16日后仍未安置,过渡期超过原协议书过渡期限,从1996年16日起,超期过渡费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比照生产经营用房补偿。 二、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 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往返补助600元。 三、易地安置的经济补偿费 易地相隔两个居住区位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五千元;易地相隔三个居住区位安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一万元。 四、第四十三条的经济补偿费 对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经营(生产)的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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