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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上述管辖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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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总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可以向单位注册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职工有关工资、社保、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企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1,劳动仲裁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2,同时向公司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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