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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麻烦,原来的宅基地上的房子灭失,依照法律规定,只要没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那么就应当允许在上面建房。但是,法律又规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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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乡村或者是其他什么地方,相邻签字不是修房的必要前提要求。要求相邻签字,事实上上是审批报批等有关部门转嫁冲突的一种不作为现象。农户只要具有了修房的法定要求,所谓村里“不允手续”是不能成立的。 一、乡村修房的法定前提要求有两个:一是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依法获到“宅基地”使用权证;二是要符合乡村规划要求,即获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所谓“相邻签字”,本来是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相邻权纷争,而这本应由村委会等报批审批部门主动承受的职责,应通过在审批前现场查看确认具体方位、在建设经过中加强监管等做法进行规范避免。 三、如题所述,在农户其他法定前置要求具有而街坊却无由拒却签字的情况下,如果有关部门就是坚决不签字就不解决,那么,建议向当地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其不作为,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集体没有足够的宅基地来分配,而对于确实需要宅基地的村民,可以考虑申请将非基本农田的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在符合地方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缺少宅基地的村庄可以考虑将农用地批为宅基地。
你不是该村村民,你无权申请在该村建房。但你家里人(其他三个该村户口),如果没有宅基地,可以向该村申请宅基地建房(要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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