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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约定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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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有两种:一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二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前一性质的保证债务所担保的主债务,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债务,对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设立保证履行的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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