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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给予的生活上的补贴,孩子归谁应该就由谁去领取。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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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山西省为例,非转农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优待。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七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五)优先批给宅基地;(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第二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第三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只有两个女孩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确定,建议直接向当地拆迁办咨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双方每月可领取10元。退休后父母双方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当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 2、独生子女的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可以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4、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是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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