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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 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被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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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后,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设定了逮捕的条件,即: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检察机关的逮捕标准大多是“有罪即捕”,据粗略统计结果显示:有的地方检察系统的批捕率达到95%以上,有的检察院批捕率甚至高达100%。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这些批准逮捕的决定绝大多数都是正确的,但也存在着不该批捕而给予批捕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的偏差,关键的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地把握何谓“有逮捕必要”。从逻辑上说,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来说,仅仅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尚不足以限制逮捕的过高适用率,只有进一步研究无逮捕必要的概念及范围,才能保证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恰当运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关于拘留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具体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条文),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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