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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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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所谓的情节特别轻微,主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特别轻微的,行为人过失违反治安管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主观上恶性较小的,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由“条例”变“法”主要有5个原因: 一是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二是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 四是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 五是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有些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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