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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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