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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可能会构成抢劫或者敲诈勒索。《刑法》第二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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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欠条,算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2、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书写欠条的人因受到要挟而违背了自己的真实的意愿订立的欠条合同,就算胁迫。
胁迫的协议不是无效,是可撤销,很难证明,证人不好找,找了也不一定采信,除非有录音或者录像,事中和事后的都行。
有可能判刑,但一般会减轻、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迫犯罪叫胁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在我国被迫犯罪一般是认定为胁从犯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是要进行严格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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