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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以上,超过3个月,通知2次以上不还就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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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恶意透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预付款被称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和期限透支,通过发卡银行催款也不返还的行为。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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