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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的提出要求委托辩护律师的,看守所应当2日内将其请求转达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或者预审部门(以下简称“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向其所委托...
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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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声明并签名、捺指印。辩护律师要求查阅、复制该声明的,看守所应当出示或允许其复制该书面声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继续聘请现有律师辩护的,会见时可由其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后,终止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的,参照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律师会见在押时,应当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公安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上网。看守所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物品存放柜,用于存放前来会见的辩护律师所携带的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的物品。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新接受委托的辩护人也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律师告知时应当提交辩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同时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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