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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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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对于主债权实现的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无效后,其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对于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该合同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随即失效。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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