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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
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以下为特殊情况下的管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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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住所地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四、对被监禁人提起诉讼。
离异是指夫妻双方由于无法调解的矛盾,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结束婚姻关系。起诉离婚可以在行为人经常居住的可以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采用原告确定被告和一般地区管辖的原则。离婚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是的,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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