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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的价格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出资劳务。(2)有限合伙人应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 权利: (1)自己行使专利的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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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连带之债。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会是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不能参加股东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對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 查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根据《公司法》,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3.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 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 红利的分配权。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或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 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分配权。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7. 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
简单来讲,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为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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