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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强拆申请是怎样回事的,规定是什么的

2022-07-27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xx,系局长。 法定代理人:xx,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系不服歙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歙县国土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5月1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及被告歙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江山、汪祁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歙县国土局于2012年2月28日对xxx做出了歙国土罚字[2012]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称:经查明,1999年2月你从郑村镇黎明村村委会转让土地面积322.05平方米(其中以郑村镇利民蔬菜服务公司名义报批的土地面积128平方米);2001年11月,你又从黎明村村村民吴贵清处转让土地约526平方米(其中吴贵清已办证面积64.2平方米)。土地转让后,你未依法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就擅自占用240.12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建筑面积626.2平方米),现状为三层。以上事实有屋基转让协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佐证。你户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0.1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0.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26.16平方米建筑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户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歙县人民政府或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歙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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