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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 2、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
1、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 2、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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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不是都有法律效力。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合同免责条款不一定全部有效。我国法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并不是所有免责条款都有效。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但约定对方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增加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 (二)排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 2、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3、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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