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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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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关交易与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义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1、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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