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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随身携带毒品是用于运输、贩卖的,构成贩毒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
刑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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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和邮寄毒品出国的行为。行为主要是输入和输出毒品。此外,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和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本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情况(是否是主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这些因素无疑会影响走私毒品的危害性。输入毒品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输入毒品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句话说,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发生在我国领域,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前者的行为明显比后者更有害。从国外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将输入毒品和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纳入运输毒品罪,而前者的法定刑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虽然本法没有分别规定输入和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输入和输出。
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有以下情况之一,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收财产:(1)走私、销售、运输、鸦片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4)暴力抵制检查、拘留、逮捕、情况严重的;(5)参加组织的国际毒品销售活动。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足1公斤、海洛因或甲苯丙胺10克以上不足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不足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胺不足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罚款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公司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各项规定处罚。利用,唆使未成年人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销售毒品,从重处罚。多次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未处理的,累计计算毒品数量。《刑法》第3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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