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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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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重新进行了资格预审或,再次出现了需要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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