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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允许迁入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允许迁出证明,然后...
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并且孩子符合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如下办理相关手续: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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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 二、 1、收养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收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当事人符合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入户: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领养他人的孩子或孤儿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及一定程序的,首先你要符合领养孩子的法定条件,其次你要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产经批准后方可领养。并且你要想收养孩子必须先符合以下条件,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登记上户口,(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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