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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谈判的适用条件:(1)投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目标,或者没有设立再投标(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非购买者可以预见的原因或非购买者的延迟导致投标所需的时间无法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的;(4)由于艺术品的购买、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无法事先确定等原因,无法事先计算总价格。
商务部可将以下项目委托给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或直接实施:(一)受援国派员来华采购的项目;(二)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时,没有企业投标或参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三)采购失败后,因实施期限紧迫,无法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四)商务部交办的其他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项目的,应当尊重受援国采购意愿,根据受援国要求全面介绍有关货物生产销售情况并督促有关企业诚信履约。受托管理机构直接采购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项目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货物运输。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三)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除招标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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