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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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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有主动召回的;(二)进境粮食召回或者处理情况未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三)进境粮食未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四)进境粮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拒不做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境外粮食需经我国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过境路线、运输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后,方可依照该方案过境,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过境粮食应当密封运输,杜绝撒漏。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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