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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受到诸多难以预料的因素影响,极有可能面临给合同双方造成履约困难,继续履行对双方来讲又毫无益处,甚至给双方或一方造成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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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2、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以上是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
解除合同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由:写明发函的原因、依据。原由的写法,除问答函(指复函)有一定模式可循,商洽函、请批函均无模式可循。不同内容有不同写法。复函的原由常见写法是“××日来函收悉”,或“(关于……的函)收悉。”商洽函、请批函的原由写明商洽、请批某事的原因理由即可。 (2)事项:写明商洽、请批、答复的具体内容。常见写法有两种:第一种写法是一段到底,把事项跟原由融合起来。第二种写法,事项与原由分开,事项部分依据内容分条来写。 结尾:有的意完即止,无特殊的结尾标志;有的在结尾处写上“特此函告”或“盼复”、“请函复”;若是复函,则写上“特此函复”。 3.发函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4.发函日期。位于印章下方,全称写明年、月、日。退函 兹有***,已于*年*月与我单位签订***协议。根据**市****政策有关规定,我单位不能为其申请办理******,故已签三方协议失效,同意其另行*****。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情形,就自动解除。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情形出现,则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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