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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制定和修改的城乡规划;(二)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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