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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了可以撤案,但是必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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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可以撤案的。依据相关规定: 1.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刑事案件能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有一些刑事案件可以撤回。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犯罪超过起诉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免除刑事责任的,可以撤回。其他人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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