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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是高利贷的放贷方,在借贷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还超...
一般贷款不还是不构成犯罪的,除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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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高利贷的钱,对于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可以不还。这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合法范围内仍需偿还利息和本金。如果贷款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利息属于高利贷。
的有两重含义:一、轻的那种指“犯法”的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二、重的那种指“犯法”的行为本身就应被法律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所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评价。 首先高利贷指的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借贷的约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换句话说,放贷人去法院起诉时本金及4倍以下利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支持,而4倍以上部分会被引用上述规定驳回。 其次,借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行为^-^)本身是否会被追究放贷人法律责任(刑事或行政)?区别的关键应再从下面两个方面再加以分析^-^ 1、这种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判断的标准是——民间个人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一般并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民间借贷后果应不涉及国家来追究责任的问题。 2、这种借贷是否是“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判断的标准是——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最后,对前述非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处罚规定有: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高利贷是否违法这一点,如何帮助借了高利贷的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由此可知,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是一种残酷剥夺借贷人私人财产的手段,在当今社会仍然很多,它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以致最后借贷者根本还不了借贷而倾家荡产,更有甚者家徒四壁之后还要深受其扰,失去生存的希望,有的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高利贷不仅不受国家保护,还要严厉打击。从法律上来讲,高利贷放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最多支持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如今在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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