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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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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3、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法》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计划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计划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以破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赁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收、加工、运输林木价格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可以处以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给予处分。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和树木补种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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