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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是什么合同,合同主体是什么,我推测可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没有按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 此种情况下,要分析违约的原因,如果延期...
(一)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还有约定违约金之分,而《民法典》中所约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一下的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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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期与开工日期的问题,较好理解,但对竣工日期,实务中对此问题却意见不一,常会发生争议。因为竣工日期与工期是否违约,支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以及工程款计息时间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谓关系甚大。竣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完成之日。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检验通过,承包人提交竣工检验报告书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因此,发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其中,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其涉及的金额较大,涉及的人员也比较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若没有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又难以协商,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路建设超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是:公路建设超期竣工违约金一般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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