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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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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3: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首先,如何确定计息期间。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复利应自按约或按规定结息付息时拖欠之日起计算,并无疑问,但利息或复利应计算至何时,则规定并不明确。 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和拖欠利息的复利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借款方当事人不按期偿付借款本息,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底线应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一旦判决确定了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后就不允许借款人继续拖欠,这是法院判决的强制性、拘束力、执行力所在,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偿,则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责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迟延履行金,如果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前借款方提前清偿,则应在判决基础上相应减少利息支付。这属于借款双方的自行和解,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应计算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清偿,不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相对贷款方来说,同样也是违约行为的继续。一种行为两种性质,贷款方针对借款方便享有给付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两种请求权,并允许选择其一。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方当事人的起诉日。因为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评判,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判决结果不得超出诉讼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范围;贷款方起诉时,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方应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数额,就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即法院受理时借款方所拖欠贷款方的借款本息,只应到起诉时止,此后属诉讼中及判决后迟延而增加的,不属起诉时双方诉争的事实范围。 如果允许借款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甚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后仍拖欠,那么法院事实的认定是否确定?如在判决时,就考虑到借款方可能不按确定的期限履行,那么,判决书的拘束力何在?判决后,借款方随着履行的迟延而支付贷款利息数增加,那么判决结果的确定性何在?因而应以起诉日为判决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限。
短期借款的通用利息(2011.4.6):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85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6.31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6.40 三至五年(含五年)6.65 五年以上6.80 三、贴现 贴现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商业房贷5-30年利率7折4.16% 商业房贷5-30年基准利率5.94% 商业房贷1-5年(含5年)利率7折4.03% 商业房贷1-5年(含5年)基准利率5.76% 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3.87% 公积金贷款1-5年(含5年)3.33% 爱刷_棍哥1630发布于2016-05-1100:56评论00 月利率:12%/12=1%5月末,应付利息=10000*1%*2=200元6月末,应付利息=(10000-6000)*1%=140元7月末,应付利息=(10000-6000-2000)*1%=120元因为是月末还款,所以当月月末还的款,所以不能在当月计算利息的时候扣除。4月末不用还利息,也没还本,所以5月末要计算4、5两个月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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