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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担保合同不同于反担保合同的案件管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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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组织和公民。
担保关系的基本特征:(1)担保关系的从属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合同,依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主要体现在:①担保权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合同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若不存在,担保权将无所附随;②担保权处分上的从属性,担保权不能与主债权分开让与,担保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之担保;③灭失上的从属性,担保权所担保之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而灭失。(2)担保债权的特定性通常意义下担保债权的特定化主要表现在主债务种类、数额的特定化,而且也包括担保范围的特定化。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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