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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是不可以适用减刑的。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是一种行刑方式,并非刑罚种类,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不适用减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不过自刑法修九之后,又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
我国并没有终身监禁,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中,与终身监禁相类似的是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可以适用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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