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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
⒈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⒊公开、公正原则 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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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决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完善调整制度和强制性教育措施为保障。
第一,凡是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原来的“治安管理”属于广义的治安管理,包括公安机关所有的治安行政管理。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相继出台后,有关违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已经从治安管理处罚中剥离。目前,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属于狭义的治安管理,不再包含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二,凡是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例外条款。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方面,要查处这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需要采取不同于查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措施,如扣押、检查等,但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和权利都是一句空话。因此,本法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制度,这也是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凡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四,凡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⒈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⒊公开、公正原则 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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