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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二)当事人陈述;A当事人质证;(四)当事人辩论;(五)当事人进行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并作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在提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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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应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l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
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四)案由;(五)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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