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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
征兵工作中因私人不正当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嫌疑之一,应立案追诉:(1)接送不合格特殊条件兵员1人以上或普通兵员3人以上的;(2)战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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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征兵工作中因私人不正当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嫌疑之一,应立案追诉:(1)接送不合格特殊条件兵员1人以上或普通兵员3人以上的;(2)战时发生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征兵工作中因私人不正当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嫌疑之一,应立案追诉:(1)接送不合格特殊条件兵员1人以上或普通兵员3人以上的;(2)战时发生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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