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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因此在医院进行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可以依照上述标准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一周岁以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
1、医院在用药方面不谨慎,主治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出现问题不及时积极治疗,存在过错,涉嫌存在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对此,建议诉讼维权,要求医院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2、医院找人打人,已经不是医疗问题了,轻者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重者可能涉嫌触犯了刑法,建议你们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此事,如果仅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应当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如果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你们可以施暴者承担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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