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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因此,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是有效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如果有证据证明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情形的,该协议将导致无效。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
李××,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372××××××××××××××××。 王××,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372××××××××××××××××。 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年x月属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区××××),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单独所有,王××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年张××在××县××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单独所有,李××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 协议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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