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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事实及成因清楚,王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02-23
依据本案的性质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划分当事人的责任主要依据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知,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及成因清楚,责任划分正确,王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具有其特殊性,即王某和张某偷骑他人摩托车这一事实。因此,本案应将王、张两人偷骑他人摩托车与发生交通事故连贯起来看待,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来,王某和张某偷骑他人的摩托车是整个事件的基础原因,王某比张某大两岁,王某的智商、判断能力应比张某高,在高速驾车的过程中王某应当更懂得一些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因此,王某在本案中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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