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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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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因此,个人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包括: 1、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2、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4、其它费用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因此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又做了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极其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单位职工取得在期刊社这个独立法人单位审稿费等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与总校工资共同计税,发放时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执行此项政策有误。 政策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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