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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办理需要的手续有: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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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办理需要的手续有: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交申请:县级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2.准备材料:登记申请书、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3.实地察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察看;4.完成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合法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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