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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负全责交强险会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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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是不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交强险向受害人赔偿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受害人直接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的权利。 那么是不是受害人带着保险公司应需要票据能够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情况并不是如此。 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保险公司并不会应受害人的要求直接将保险理赔款项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一般情况下,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应被保险人同意,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超过5000元,保险公司不会直接支付给受害人,造成现实中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
受害人负全责交强险会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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