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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异地执行转移到当地法院执行?

2024-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涉及的被执行人员或其财产位于异地,则允许委托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不得拒绝。完成执行后,应尽快函复委托法院了解具体成果。如果在三十天内无法执行完毕,同样应该向委托法院通报执行的最新进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此予以了明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跨辖区执行案件应以委托执行为主要方式,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不采取委托执行的方式。这些特殊情况包括: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均有财产,而其中任何一处的财产都不足以独立偿还债务;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情况,且他们之间的责任分配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之外的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并且异地执行更为便利;以及其他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特殊情况。 总而言之,异地执行确实可以转变为由当地法院负责,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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