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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
收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名以下的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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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二)领养手续: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收养孤儿需要以下条件: (一)没有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 (二、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 (四)年满三十周岁。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其它条件。
收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名以下的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八周岁; (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实施后收养孩子还需要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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