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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2月1日印发并于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
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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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某小区内的A物业管理公司,自与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即把所有的物业服务内容“转包”给另一家B物业管理公司,并且A公司也一并将物业管理用房转租给B公司。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私下从A公司员工处了解到,A公司与B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该小区每月的物业费,A公司收取后,会抽走20%作为“委托手续费”,由B公司实得80%,而再加上B公司所支付的“房租”,A公司可以在完全不做事的情况下轻易赚取该小区物业费的“差价”,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小区的业主们均感到很气愤,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B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师解答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上述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是无效的。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必须要交物业费;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使物业没与业委会签订合同,但是小区的居民都接受了物业的服务,所以还是要交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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