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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二)安全责任制度;(三)病毒、网络安全漏洞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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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准确定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保护;(二)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安机关要求重新确定等级的,应当重新定级;(四)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使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并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信息安全产品;(五)定期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保护制度和措施进行自查和整改;(六)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五)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七)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传播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八)建立或者管理主要用于传播、交流违法犯罪信息的网站、群组、论坛等;(九)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站、网页、群组上发布第二十八条所禁止的信息;(十)为非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间接提供资金;(十一)明知是非法网站,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十二)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散布、删除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十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程序、工具;(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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