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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如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

2021-11-15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因此,行政机关收取行政许可费,首先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不能自行收取费用;其次,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和省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也应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和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许可费应当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建立和完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查、票据检查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如果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的票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拒绝支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举报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管理行政许可费用的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所有行政许可费用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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