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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审核合格的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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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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