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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成年子女,不论收养人是否已有子女,被收养人是否能到台湾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只要符合收养子女的其他条件,均可允许收养一名子...
咨询律师,看中华民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以上是对 台湾人收养大陆配偶子女该如何办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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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叔叔婶婶是台胞其遗产也在台湾,应该适用台湾继承的规定;2、我认为根据台湾的继承规定,你不能继承你叔叔婶婶的遗产;3、台湾继承的规定;1、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4、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第一、二顺序继承人;你的父亲可以继承的。
台湾人收养的大陆人,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ECFA是是台湾于2009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此协定名称中的“两岸”,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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